七、防烟、排烟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3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门洞风速法计算,开启门的数量应按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门洞断面风速宜按以下确定: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取v=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v=1.0m/s;当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v=1.2m/s。
     133.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储烟仓的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的1/2,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低于储烟仓的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1/2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对于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以及规范、标准等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场所除外。
     134.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量与余压值两者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及验收时,均应测试余压值。
     135.除设置在室外的风机,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应各自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空间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该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两侧应有足够的安装维修空间。
     136.住宅建筑如果地下室≤2层或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非营业性场所,地上部分楼梯间为自然排烟的,地下部分楼梯间可不设置机械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地上部分为自然排烟的,地下部分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机械防烟。
     137.对于多层建筑中净高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含中庭)的排烟,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9.1.3条的条文说明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38.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仅服务于50m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39.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风的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要求。
     140.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50㎡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50㎡时宜设置排烟口;
    (2)内走道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宜设置成独立的排烟系统;
    (3)当多个相邻的房间均设有排烟口时,可根据需要多个房间合并成一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得小于12000m3/h;当房间面积较小(面积<50㎡)且未设有排烟口时,房间面积应计入内走道的排烟计算面积。
    (4)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设置。内走道和面积较大的房间(面积≥50㎡)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141.水泵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等机电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42.档案馆内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43.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分隔成多个隔间使用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44.半地下室汽车库及半地下建筑在自然排烟条件较好的情况下,最不利点到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超过30m且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小于占地面积的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145.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开放式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5%,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146.排烟窗的有效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对于悬窗、平开窗、顶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应按窗的开启投影面积计算;
    (2)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3)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其它可开启外窗型式的有效面积计算按有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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