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平面布置


(一)消防车道
     22.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3.下列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该边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并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
    (1)住宅建筑;
    (2)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

     24.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每个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
     25.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如下图)

     26.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
     27.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28.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9.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可视作连续布置;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不大于15 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如下图)

     30.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31.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三)灭火救援
     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33.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相对安全的室内公共区域。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四)防火间距
     3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楼梯间的开口除外)。

     35.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36.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氧气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1000m3时,防火间距≥25m;1000<V≤50000m3时,防火间距≥30m;V>50000m3,防火间距≥35m。
     37.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38.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除办公室、休息室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39.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0.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室外丙类液体埋地储罐与多层民用建筑及高层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与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的直埋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甲乙类厂(库)房与民用建筑及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可以缩小。
     41.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面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42.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并应符合单元间墙和分户墙要求,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面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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