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消防电气


(一)消防电源
     125.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126.在一、二级负荷等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二)配电线路及电器设备防火
     127.在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敷设的高压供电线路应按消防配电线路要求敷设。
     128.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2个以上(不含2个)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如下图)
     129.可燃材料仓库的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30.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应急照明应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三级负荷可不设。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建筑底部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时,如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除《建规》、《高规》规定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外,下列建筑或场所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大(中)型幼儿园。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动防火卷帘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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