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61.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其安全出口应与市场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2.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其疏散人数应按餐厅面积1.3㎡/人或座位数的1.1倍计算取较大值。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0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计算。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63.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规范规定值的30%确定。
     64.当每层疏散总宽度符合规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其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时,可利用在与之相邻的防火分区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且其宽度可计入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多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疏散楼梯宽度不能重复计算。
     65.下沉式广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的要求,地下室朝向下沉式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该外墙上符合《人防》规范间距要求的疏散门可按安全出口考虑。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应不小于进入该下沉广场计算总宽度15%且不小于最大防火分区的进入宽度。
     6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其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场所设计,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67.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以及民用建筑局部夹层空间,可按上述要求执行。

     68.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69.高层综合楼中办公用房,不应与设置在与主体相连的副楼或裙房中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场所(不含宾馆)共用疏散出入口。 为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场所配套,且为其服务的办公用房可与其共用疏散出入口。
     70.单元式住宅建筑各单元的层数不同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层数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
     71.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地下车库内的疏散通道应畅通不受车位影响。
     72.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范要求增加25%。
(二)防火分区
     73.在商业建筑内设置附属库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在商业建筑内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在商业建筑内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 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74.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m的防护挑檐。
     75.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76.“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77.除Ⅳ类汽车库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78.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79.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80.住宅疏散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面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此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二)疏散楼梯
     81.楼梯间及前室的围护结构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82.疏散楼梯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应设置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和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其他通道确有困难的应通过防烟前室进入)直通室外。高层塔楼核心筒的疏散楼梯可利用有功能的门厅进行疏散,但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厅内任一点至室外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83.当敞开楼梯间与内走道连接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当敞开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84.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商店、旅馆、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85.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或等于15m处。
     86.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当封闭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设计时,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取50Pa;门洞断面风速取v=1.2m/s。
     87.关于剪刀楼梯间:
    (1)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防烟楼梯间,且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楼梯间的前室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2)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其前室应分别设置;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
    (3)商业等建筑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88.上部建筑为六层及以下住宅的地下汽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89.通向仅供一户疏散用的楼梯间的敞开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当楼梯间门与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大于1m时,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但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0.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高层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用乙级防火门,且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
     9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项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应设置封闭楼梯间。”中“任一层建筑面积”是指“单元内任一层建筑面积”。
     92.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93.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不设管井的电表箱除外),当符合下列条件时,10层、11层住宅的楼梯间内及其他建筑的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94.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95.除采用敞开楼梯间或采用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外,其它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普通的门窗及洞口。
     96.疏散楼梯净宽为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到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之间最小水平距离。
     97.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三)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98.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99.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100.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公共建筑,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副楼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应到达各使用层。(如下图)

     101.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
     102.避难层的设备用房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避难区。
     103.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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