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消防电气
(一)消防电源
104.不同级别消防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105.在一、二级负荷等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二)配电线路及电器设备防火
106. 建筑物内( 变配电室除外) 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敷设要求。
107.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 2 个以上( 不含 2 个) 防火分区时, 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08.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如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9. 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0. 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111.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112.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报警系统的建筑,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 包括常开防火门、常闭防火门) 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除以上情况外,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113. 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最末一级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及双电源开关出线侧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114.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115.下列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装置) :
(1)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 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3) 金融建筑中,特级、一级、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 展览建筑中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5) 相关规范规定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装置) 的其它建筑或场所。
除以 上 规 定 外, 其 它 建 筑 应 按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14 第 10 2 7 条规定执行。
104.不同级别消防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105.在一、二级负荷等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二)配电线路及电器设备防火
106. 建筑物内( 变配电室除外) 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敷设要求。
107.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 2 个以上( 不含 2 个) 防火分区时, 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08.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如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9. 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0. 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111.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112.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报警系统的建筑,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 包括常开防火门、常闭防火门) 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除以上情况外,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113. 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最末一级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及双电源开关出线侧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114.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115.下列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装置) :
(1)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 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3) 金融建筑中,特级、一级、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 展览建筑中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5) 相关规范规定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装置) 的其它建筑或场所。
除以 上 规 定 外, 其 它 建 筑 应 按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14 第 10 2 7 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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