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防烟、排烟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 应按门洞风速法计算, 开启门的数量应按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 门洞断面风速宜按以下确定:当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 合用前室) 机械加压送风时,取 v = 0 7m / s; 当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 v = 1 0m / s;当防烟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 v = 1 2m / s。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设计时,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取 40— 50Pa;门洞断面风速取 v = 1 0—1 2m / s。
     117.楼梯间和前室( 合用前室) 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量与余压值两者均应满足规范要求。 在检测及验收时,均应测试余压值和门洞风速等指标。。
     118.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应各自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h 的隔墙和 1 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空间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该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 5h 的不燃烧体, 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 设置在室外的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应采取防雨防晒等防护措施。 当排烟风机需与通风风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耐火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 该软接头应能在 280℃ 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min。 当风机设置于专用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专用空间或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附近公 共部位,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出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进风口应采取防止烟气侵袭的措施。

     119.当住宅建筑的地下室使用功能为非营业性场所,且地下室层数≤ 2 层或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10m时,如该建筑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防烟设施;如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120.对于多层建筑中净高大于 12m 的高大空间( 含中庭) 的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21. 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 仅服务于50m 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合用前室) 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122.地下室( 半地下室) 防烟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 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风的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要求。
     123.疏散用剪刀楼梯间, 当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 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24.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房间面积≥50㎡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 50㎡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宜设置成独立的排烟 系统;
    (2) 当多个相邻的房间均设有排烟口时, 可根据需要多个房间合并成一个防烟分区,系统计算排烟量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乘以 60㎥/ ㎡ h 计算,且不得小于 13000㎥/ h;当房间面积较小( 面积< 50㎡) 且未设有排烟口时,房间面积应计入内走道的排烟计算面积。
    (3) 内走道和面积较大的房间( 面积≥50㎡) 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设置。

     125.水泵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燃油( 燃气) 锅炉( 机组) 的机房、制冷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 ( 不含有人员值班的控制室)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2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 防护区) ,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
     127.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 500㎡ 或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设计应按 60㎥/ ㎡ h 计算;当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 2%。
     128.地下汽车库、半地下室汽车库, 当其最不利点至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超过 30m 且自然排烟口总有效面积不小于占地面积的 2% 时,其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29.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开放式避难层,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 0㎡;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间,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 3%,且不应小于 2 0㎡,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130.排烟窗的有效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
    <(1) 对于悬窗、平开窗、顶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 70° 时, 其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应按窗的开启投影面积计算;
    <(2) 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3) 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 其它可开启外窗型式的有效面积计算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进行。

     131.通风( 空调) 管道、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等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 空调) 管道、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h 的隔墙和 1 5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132.冷库的冷间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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