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特殊场所


     136.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为固定座位时, 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确有困难时, 厅室面积可大于 400㎡, 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厅室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 厅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 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 600 ㎡, 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00 座;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 600㎡,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 400 座;
    (5) 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15m。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宴会厅、餐厅、员工食堂、无观众席的体育比赛用房( 训练用房) 等可在观众厅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厅室面积要求。电影院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一个完全独立的安全出口和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包括分隔到位的剪刀楼梯的一个梯段) 。

     137.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建筑总面积小于 50㎡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138.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 应设置不少于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 70%。
     139.“ 有顶步行街”( 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 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 步行街” 通至地下 1 层的自动扶梯四周应采用防火墙和防火隔间分隔;自动扶梯不得通至地下 2 层;首层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得超过 24m。
    (2)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 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 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 超过 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5 5 17 的规定。 步行街首层任一点至室外安全出口或“ 安全疏散通道” 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 60m;“ 步行街” 地上 2 层及以上层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 37 5m。
    (3)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 步行街” 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 小时的屋面板时,“ 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 步行街” 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 步行街” 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9m。
    (4) “ 步行街” ( 含两端楼板和屋顶) 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9m,局部自动扶梯处可除外) ;连廊宽度不应大于 6m。 “ 步行街” 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 “ 步行街” 的长度按“ 步行街” 中心线计算;“ 首层地面面积” 是指“ 步行街” 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 地上 2 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可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 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 通至“ 步行街”,且疏散楼梯梯段门至“ 步行街” 的距离不得超过 15m。
    (7) “ 步行街” 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 步行街” 自然排烟窗排烟,与“ 步行街” 相邻的商业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 各层“ 步行街” 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步行街” 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在“ 步行街” 地面适当位置应设置灯光型连续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超过 3m。
    (8) 第( 2) 项中的“ 安全疏散通道” 符合下列要求: 不能用于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其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该“ 通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 60m;“ 安全疏散通道” 宽度不应小于利用该通道进行疏散的楼梯宽度之和, 且利用同一“ 安全疏散通道” 的剪刀楼梯不应超过 2 部,其他楼梯不应超过 4 部; 该“ 通道” 两侧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不燃烧体隔墙, 通道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 5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与“ 安全疏散通道” 连接的其它通道确有困难要进入该“ 安全疏散通道” 的,入口处应设防火隔间,隔间两侧的门应为常闭式防火门或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该“ 通道” 顶板下不得穿越无关管道和线路;该“ 通道” 的应急照明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5lx。

     140. 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 1 0 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 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 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 2 个安全出口,且应符合疏散距离要求,可不考虑疏散宽度。 单层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含上述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 ,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41.排屋、别墅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 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 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上部分层数不超过 3 层;地下部分层数不超过 1 层;
    (2)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 15m 处。
    (3) 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计算。
    (4) 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142.体育场馆比赛大厅( 含看台和场地) 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 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 37 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 40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 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 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 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3.除《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另有规定外, 体育场馆的钢柱、钢梁、屋顶承重钢构件均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44.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 建筑层高之和) 不应大于 7 8m;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 2m。

     145.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社区活动等小区配套服务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146.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 2 层的商店建筑, 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147.关于汽车 4S 店:
    (1) 整体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车辆销售区可按照大开间商业设计, 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148.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 平时需要关闭或营业时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报警式逃生门锁系统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能就地打开的门锁系统。
    (2) 疏散通道上平时需要常开或经常性开启的防火门可按常开式防火门要求设置。
    (3) 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用固定标线划定不小于 1m× 1m 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用固定标线划定范围防止堆物影响防火卷帘降落。
    (4) 商场、超市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 4m,两侧应采用固定黄色标线,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5) 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需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或场所,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 指示标志;
    ②疏散指示标志宜连续布置,当间断布置时,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3m,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超过 1 5m;
    ③当疏散指示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6) 宾馆酒店的房间及 KTV 包厢内应设置视屏切换或语音提示系统。

     149.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 1 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 10㎡,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
     150.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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