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43.招待所( 旅馆) 、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 旅馆) 、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招待所( 旅馆) 、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直通室外。
     44.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 不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 1 3㎡/ 人或以餐厅使用面积( 不含厨房,含前厅、点菜、吧台区域) 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按照固定座位数的 1 1 倍计算;有独立隔间( 用固定构件分隔) 的包厢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 1 倍计算。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 1 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 20% 计算。 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使用面积( 扣除核心筒后的面积) 6㎡/ 人计算确定,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5.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通向下沉式 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
    (2) 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 2 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 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50%。
    (3) 任一防火分区仅有 1 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70%。
    (4) 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 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     (5)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 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 5h 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
    (6 ) 避 难 走 道 的 其 他 做 法 应 按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50016—201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 - 2009) 第 5 2 5 条执行。

     46.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以下简称“ 下沉广场”) 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朝向“ 下沉广场” 的外墙与“ 下沉广场” 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 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2) “ 下沉广场” 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且该空间的短边不应小于 13m( 不含回廊) 。
    (3) 当“ 下沉广场” 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 下沉广场” 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 下沉广场” 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6 1 3、6 1 4 条的有关规定。
    (4) “ 下沉广场” 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 下沉广场” 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5) 其余设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的要求执行。

     47.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墙,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 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 洞) 时( 窗台离地 1 5m 以上的高侧窗( 洞) 除外) ,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 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48.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 25%。 当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按规范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 该疏散距离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长度不可增加) 。
     49.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 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 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或房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的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建筑底部( 地上) 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 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 的商铺可按上述要求执行。

     50.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51.多功能组合建筑中商场、营业厅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与办公用房( 自身配套办公用房除外) 共用疏散楼梯; 餐饮、宾馆(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配套用房) 与办公用房之间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52.多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 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 1h) 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各单元( 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 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较低单元屋面连通。
     53.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 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 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72.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范要求增加25%。
(二)防火分区
     73.在商业建筑内设置附属库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在商业建筑内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在商业建筑内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 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54.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 500㎡的地上和超过 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 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 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人数和宽度。
     55.高层建筑( 裙房除外)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m 的防护挑檐。
     56.“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57.“ 丁” 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
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2a+b≤X,X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表 5 5 1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 5 17 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当 a> b 时, 需满足 a + b ≤ Y, Y 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表5 5 17 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58.除Ⅳ类汽车库外, 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59.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 坡道) 作安全出口。
     60.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5m 的疏散走道( 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61.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疏散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面后,应通过不少于 2 部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 屋面应符合上人屋面要求。
(二)疏散楼梯
     62.用于敞开楼梯间( 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 15m) 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不超过 15m 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当层数超过 4 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离楼梯间距离大于 15m 且不超过 30m 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无功能的门厅 ( 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通至室外;超过 30m 时,应设置“ 安全疏散通道” ( 通道两侧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 通至室外。 其中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在首层可利用同一无功能的门厅( 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通至室外。
     6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关于住宅剪刀楼梯间设置的规定,可以按以下几类图例设计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 其中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 2 4m 是指电梯相对应的部分。 ( 附图:可参照的类似做法)商场、展厅等建筑中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 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 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64.住宅的地下汽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65.通向仅供一户疏散用的楼梯间的阳台面积不应小于 4 5 ㎡,阳台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内开向非封闭阳台的 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 其门洞最小尺寸应满足《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的要求。
     66.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 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67.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 33m 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敞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的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其他楼梯间内,其他建筑应按规范设置。。
     68.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69.除敞开楼梯间和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阳台、凹廊外,其它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普通的门窗及洞口。
     70.疏散楼梯净宽为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到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之间最小水平距离。 疏散门的净宽应按门扇宽度计算。
     71.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
(三)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72.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 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符合建规第 6 5 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分隔。
     73.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 每层停靠确有困难的, 对于公共建筑,建筑 24m 以下部位与 24m 以上部位采取完全防火分隔措施时,24m 以下各层可不停靠( 地下室除外) 。 对于住宅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停靠;设置跃层时,跃层所在楼层不开设户门时, 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 多个防火分区可以合用消防电梯)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 含投影线) 采取防火墙分隔后,该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允许设置普通电梯的门,地下室楼梯间允许设置人防防爆活门。
     74.避难层的设备用房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避难区。
     75.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 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 15m、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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