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防给水


(一)消防水源
     76.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 / 4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电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用房,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水位高于喷头确有困难,应保证水箱的正常水位高于喷头位置;当设有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水位高于消火栓位置确有困难,应保证水箱的正常水位高于消火栓位置。
     77.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78.相邻的数幢建筑可共用水泵接合器, 设置的总数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确定,且应保证距每幢建筑外墙 40m 范围内水泵接合器不少于一组。 在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时, 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建筑以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79.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时应设置储存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
     80.当建设地块只有一侧有市政给水环状管网而导致确实无法从不同侧的管网引入两条给水管道时,市政给水环状管网上的同一管道由阀门分隔的不同管段可视为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但应提供市政管线资料及引入管网供水流量能满足消防要求的相关文件。
     81.汽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及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要求设置。
     8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的表 3 3 2、表 3 5 2和 7 3 4 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地 下车库,设备用房外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
     83.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且非住宅部分低于 24m 时,非住宅部分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单、多层建筑的用水量设计。
     84.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 3 2 4C 条规定执行,不小于 150mm。
     8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 1 10 条中的“仅采用 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86.体积不大于 5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 3000㎥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 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最不利消火栓不小于 7m。 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 5L / s, 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 15 次/ h,并不小于 450L。
(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87.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防竖管接出。
     88.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工程应按不大于 0 50MPa 控制压力;有特殊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 当大于 0 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89.地下室、单层建筑的水平环网系统阀门设置应保证同一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 1 股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90.管径 DN65 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三)消防水泵
     91.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 3 9条文说明及其图示执行。
     92.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3.多层老年人建筑和大、中型幼儿园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轻危险级确定。
     94.住宅建筑( 群) 每个防火分区小于 500㎡的地下室且分隔成面积不大于 20 ㎡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 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 ,当该建筑( 群) 设有喷淋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淋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 I 级设计。 当该建筑( 群) 未设喷淋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95.地下复式汽车库自动喷淋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设计流量可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给水排水 2009 版) 的相关规定确定
     96.当建筑按规范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局部设有送回风管( 道) 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公共建筑,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000㎡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 在确有困难时, 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98.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但应按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99.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宿舍楼房间、立体车库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五)其他灭火系统
     100.净高超过自动喷淋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 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 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宜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101.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 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2.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或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它变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02.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公共建筑( 上部为住宅的多功能建筑除外) , 应设置不少于一根输送压缩空气泡沫消防竖管, 在50m 以上的楼层设置泡沫消火栓箱, 并宜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 65mm。 竖管管径不应小于 DN80,底部设排空阀。 应设与当地消防车相对应的接口。 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 沟槽连接( 卡箍) 、丝扣或法兰连接。 管道工作压力不小于 1 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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